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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莎针织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旺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知民终617号
案件名称浪莎针织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旺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旺迎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知民终61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昭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长沙市天心区旺迎超市,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白沙花园入口东侧**101。

经营者:黎瑜聪,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福萍,女,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系被告经营者黎瑜聪之配偶。

上诉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市天心区旺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知民初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主张因本案双方已经达成和解,现自愿撤回对被上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知民初36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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