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石某与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宁民申977号
案件名称石某与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石某;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宁民申9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石某。

经营者:杨红娟,女,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永康花园****。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系杨红娟丈夫),男,198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永康花园****。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石某(以下简称皓轩商行)因与被申请人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糊涂仙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宁02民初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皓轩商行申请再审称:(一)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小糊涂仙公司一审提交的《西安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意见》不能证实本案5000元律师费的实际发生,一审法院对此予以采信错误。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一审中小糊涂仙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皓轩商行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和商标许可费,一审法院未结合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商品售价,皓轩商行侵权性质、经营范围、时间、规模及侵权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赔偿数额,系法律适用错误。

故,申请人皓轩商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皓轩商行作为一审被告,经一审判决后,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

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

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

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

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

故,本院对皓轩商行申请再审事由不予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石某的再审申请。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