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466号原告: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广东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边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朝沛,广东富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子景,该公司员工。
被告:东莞市科达玮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塘唇村塘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1。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平旺助动自行车行,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经营者:刘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原告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科达玮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平旺助动自行车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在开庭前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诉讼请求第四项变更为“判令被告东莞市科达玮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制止本案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50000元”。
其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原告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变更部分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其后,原告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