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143号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农产品加工园区(人民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张存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双,河南东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春冰,河南东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峰区丹丹熟食店,经营场所:安阳市文峰区能源路中段。
经营者:杨丹丹。
被告:杨丹丹,女,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与被告文峰区丹丹熟食店、杨丹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
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8日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并于同日以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变更诉讼请求并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