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09民初1223号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三香路159号嘉登大厦6层C座。
法定代表人:赵艳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金富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北厍社区厍星路西侧新厍广场3幢108号。
法定代表人:戚明洋,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金富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受理。
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金富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金富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