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1民初961号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桂木园社区桂园路2号电影大厦2层61房。
法定代表人:董力维,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无锡荣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中邦城市花园50-719。
法定代表人:朱林。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荣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确认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并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现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且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确认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