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332号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
法定代表人:刘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珣,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万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崔权。
被告:深圳市中智物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刘利香。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侨,广东华商律所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广东深达律所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现代演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崔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广东深达律所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智美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胡刚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冻苏萍,广东恒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万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智物联投资有限公司、深圳现代演绎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智美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73020××××.3)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智美德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以已与其他被告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69.7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284.89元,由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多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84.89元,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