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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万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智物联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2332号
案件名称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万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智物联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万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智物联投资有限公司;深圳现代演绎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智美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332号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

法定代表人:刘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珣,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万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崔权。

被告:深圳市中智物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刘利香。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侨,广东华商律所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广东深达律所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现代演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崔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广东深达律所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智美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胡刚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冻苏萍,广东恒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万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智物联投资有限公司、深圳现代演绎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智美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73020××××.3)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智美德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以已与其他被告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69.7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284.89元,由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多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84.89元,本院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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