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知民初39号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鹤洞路30道。
法定代表人:李东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晓静,湖北广众(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新,湖北广众(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涿州晓敏日用百货店,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双塔区鼓楼大街49号。
经营者:李晓敏。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涿州晓敏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