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宁知民终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某、张某,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忠市利通区旺盛商店。
经营者:王忠,男,1985年3月10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裕民西街裕西小区****2968。
上诉人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忠市利通区旺盛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宁03知民初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宁03知民初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