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382刑初959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兵,男,1969年6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现住浙江省乐清市。
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2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2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四部刑诉(2020)34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兵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某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晓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兵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胡兵购入该假冒的太太乐鸡精并转卖给王某从中获利,销售金额达54000元余元。
经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鉴定,从王某处查获的341包太太乐鸡精不是其公司生产或者许可生产的产品。
经浙江**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上述查获的太太乐鸡精不符合鸡精调味料SB/T10371-2003标准要求,系不合格产品。
注册号为第1506180号“太太乐”商某的注册人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包括调味品,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1月13日。
雀巢产品有限公司许可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使用上述注册商某,许可期限至2021年1月13日。
2019年1月17日,被告人胡兵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宋某、孙某、林某、陈某的证言、移交清单、鉴定书、营业执照、商某注册证、商某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抽样单、营业执照、资质认定证书,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搜查证、提取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检验检测报告、归案经过、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兵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某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某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胡兵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胡兵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胡兵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兵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某的商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3日起至2020年12月29日止。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