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2民初19号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尔康九洲大润发超市,住所地四川省马尔康市马尔康镇达萨街**。
经营者:廖荣和,男,汉族,1960年3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尔康九洲大润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9月01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为500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