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799号原告:广州博兰士坦展览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RALPHCANAPHANY,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粦中,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南,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门市天宏展示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山,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博兰士坦展览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天宏展示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广告展示架(BrandcusilAngled)”]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月*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博兰士坦展览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博兰士坦展览器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