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9民初3536号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金坛支路8号1703户 法定代表人:刘瑞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鑫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袁有超,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汶上县康联超市,实际经营地:汶上县康驿镇汶上农商银行康驿支行附近。
经营者:郑焕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殿哲,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汶上县联华超市南站镇连锁店,经营地址:汶上县南站镇驻地。
经营者:高中国。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汶上县康联超市、汶上县联华超市南站镇连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