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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汶上县康联超市、汶上县联华超市南站镇连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829民初3536号
案件名称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汶上县康联超市、汶上县联华超市南站镇连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汶上县康联超市;汶上县联华超市南站镇连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9民初3536号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金坛支路8号1703户 法定代表人:刘瑞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鑫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袁有超,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汶上县康联超市,实际经营地:汶上县康驿镇汶上农商银行康驿支行附近。

经营者:郑焕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殿哲,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汶上县联华超市南站镇连锁店,经营地址:汶上县南站镇驻地。

经营者:高中国。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汶上县康联超市、汶上县联华超市南站镇连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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