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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納益其尔与彭山区正港日用品经营部、新津县正港行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民初2269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納益其尔与彭山区正港日用品经营部、新津县正港行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納益其尔;彭山区正港日用品经营部;新津县正港行化妆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2269号 原告:株式会社納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山区正港日用品经营部,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凤鸣街道新南街**。

经营者:陈亚威。

被告:新津县正港行化妆品店,经,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新津县五津镇武阳西路**附**/div> 经营者:王霞。

原告株式会社納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彭山区正港日用品经营部、新津县正港行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株式会社納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彭山区正港日用品经营部、新津县正港行化妆品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納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納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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