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李华刚与广州犇途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1542号
案件名称李华刚与广州犇途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华刚;广州犇途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542号原告:李华刚,男,汉族,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广州犇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涂东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国洽,该公司员工。

原告李华刚诉被告广州犇途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

本案所涉的专利是名称为“手机支架(心形)”、专利号为ZL**************的外观设计专利。

诉讼过程中,原告李华刚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华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华刚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