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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跳跳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11民初12832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跳跳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跳跳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12832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青岛跳跳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吴頔,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跳跳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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