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2237号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南坑社区五和大道(南)****4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MJBL1W。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总经理。
被告:重庆裘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灵方大道**创新发展中心******工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5YQTQ62Y。
法定代表人:梁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重庆裘裘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
2020年8月29日,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