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726号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鹏、陈剑伟,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詹梅妹,女,汉族,1986年7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邕睿,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詹梅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完育 审 判 员 庄莉琳 人民陪审员 杨林辉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傅 敏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