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粤01执360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游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银翔路****。
法定代表人:林奇。
委托代理人:徐文倩、张辰,上市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智汇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建工路**第****iv>法定代表人:王静。
关于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游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州智汇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8)粤73民初38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被执行人广州智汇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游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款项7065974.64元(暂计)以及缴纳执行费62730元。
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广州智汇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广州智汇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广州智汇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8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广州智汇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现场人员称被执行人广州智汇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早已搬迁,现场做了笔录并拍照附卷。
2020年9月1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广州智汇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静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020年9月15日,本院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仍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鉴于本案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如下:对本院(2020)粤01执360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还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