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粤01执3106号申请执行人:黄飞达,男,汉族,1979年6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代理人:张小华,广东梵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义乌市景勋电子商务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羊角山村**。
经营者:谭长锋。
被执行人:谭长锋,男,汉族,1988年2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嘉禾县。
关于黄飞达与义乌市景勋电子商务商行、谭长锋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7)粤73民初165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义乌市景勋电子商务商行、谭长锋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黄飞达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348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义乌市景勋电子商务商行、谭长锋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法律义务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扣划到被执行人谭长锋名下银行存款3739.32元,其中案款3689.32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50元上缴国库。
本院依法档案查封了被执行人谭长锋名下车牌号为浙G×××**颐达牌机动车一辆。
除此之外,反馈未见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20年8月,本院委托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谭长锋住所地的财产情况及委托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义乌市景勋电子商务商行住所地的财产情况,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9月,本院对被执行人义乌市景勋电子商务商行及其经营者谭长锋、被执行人谭长锋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期两年。
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黄飞达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粤01执310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