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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叶威童车店与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3民终7179号
案件名称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叶威童车店与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叶威童车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13民终71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G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鹤洞路30道,5,**(论岘洞,YangjinPlaza)。

法定代表人:李东雨。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侨清,系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子豪,系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叶威童车店,住所地: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义乌小商品批发城8198-8199连档。

经营者:叶威。

上诉人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伊公司”)与上诉人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叶威童车店(以下简称“叶威童车店”)商标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302民初6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依法决定不开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罗伊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1302民初6595号第二项民事判决;

2、请求贵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包括上诉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

3、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主要事实和理由是:上诉人享有的涉案第11269861号、第13847267号注册商标处于有效期内,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上诉人未经许可,擅自销售侵犯上诉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一审法院酌情认定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4000元的金额过低,不足以弥补上诉人为维护自身权利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及遭受的经济损失。

一、上诉人享有的涉案第11269861号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在中国的使用时间比较久,被上诉人作为经营多年的市场销售主体,销售同类玩具产品,理应了解以及知晓涉案商标;且被控侵权产品为三无产品,被上诉人理当知道该产品不能在市场上流通以及极为可能为侵权产品。

却仍然肆意在其经营的店铺销售,侵权主观恶意明显。

一审法院在酌情认定赔偿数额时并未将上述情况予以充分考虑。

上诉人的涉案商标以《变形警车珀利》系列动画片的形式传播以及进入中国,《变形警车珀利》自2013年8月在我国央视频道开播以来,中国政府网、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网、未来网、人民网等多家媒体均对动画片予以相应报造;动画片形象成为申国道路交通安全协和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的宣传大使;在我国第14届韩国品牌大奖评选中,还被消费者选为韩国卡通玩具类中最喜爱的韩国品牌。

由此可见,上诉人的涉案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形成了较大的市场和品牌价值。

被上诉人作为商家,销售同类玩具产品,理应了解产品本身的标识,理当知悉涉案商标,仍然销售侵权上诉人商标的产品,且产品为三无产品,侵权主观恶意明显,人民法院理应对其加大惩罚赔偿力度。

二、上诉人为维护自身权利支出合理维权费用,理应予以支持。

(一)上诉人为固定被上诉人销售侵权产品的事实,支出购物费60元,公证费1000元。

(二)上诉人为维护自身权利,委托律师出庭,虽未提供相关票据,但指派的律师已实际出庭,律师费用、律师差旅费用已明确产生。

(三)上诉人的维权合理支出远不止公证物、诉讼费、律师费等,还有原告为维权聘请调查人员为调查取证的交通费、住宿费。

以及公证人员进行公证时的交通费、诉讼费等,在国家倡导大力保护知识产权的情况下,原告的权益没有得到保障,反而得到的赔偿无法覆盖维权的合理支出,让上诉人对知识产权保护也丧失了信心,深觉创作是没有价值,也不会得到保障的。

三、被控侵权产品面向的消费人群为儿童,为特殊柔弱群体,三无产品价格偏低,制作粗糙,材质是否安全无法获知。

一审法院的判赔金额不仅无法覆盖上诉人的合理维权费用,更加无法引起被上诉人以及市场同类经营主体的足够重视,无法警醒经营者注重履行审查义务,拒绝三无、侵权产品的销售。

儿童喜欢啃咬玩具,正品玩具具有严格的准入标准,三无产品质量无法保障,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也许现在被控侵权产品尚未出现任何危害,但谁能保障不会出现损害?如果出现损害消费者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因此,需要引起经营者足够重视,从销售层面去杜绝三无、侵权产品,过低的侵权判决金额将无法实现这一目的。

四、被上诉人销售的侵权产品,以低价冲击上诉人销售市场,其恶劣品质阻碍上诉人品牌发展。

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了正品同类产品售价打印件,其官网正品销售价在449元,而被上诉涉案侵权产品定价仅在60元,被上诉人以超低价格售卖侵权产品,不仅会低价冲击上诉人销售市场,而且低价恶劣的产品质量会对上诉人商誉产生一定影响,阻碍上诉人品牌持续发展。

综上,被上诉人侵犯上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上诉人造成严重损失,上诉人维权成本高、周期长。

一审判赔金额过低,很难达到遏制侵权的效果,一审法院判决金额过低,不足以弥补上诉人的损失,望贵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上诉人罗伊公司的上诉,上诉人叶威童车店未在法定期限内发表答辩意见。

上诉人叶威童车店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302民初6595号民事判决中第二项判决,即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人民币4000元,请求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主要事实和理由是:1、被上诉人在2020年3月l0向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法院提起诉讼,却委托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因此被上诉人申请厦门市海沧区公证处进行公证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公证员在取证时也没有亮明自己的身份,对此一审法院没有审查该公证书的合法性、有效性,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2、被上诉人滥用行政投诉程序和司法程序发起大量投诉和诉讼,挤占了行政、执法、司法、审判资源,破坏营商环境,企图将打假异化为敲诈勒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问上诉人索取远远高于法律规定标准的赔偿。

被上诉人以打假为名,动机是利用惩罚性赔偿的法律制度牟利,这种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一审法院没有这种事实进行审查,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后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维护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依法纠正被上诉人错误且荒唐的行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上诉人叶威童车店的上诉,上诉人罗伊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发表答辩意见。

原审原告罗伊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有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Go.,Ltd.)多项美术动漫作品拥有商标专利权,分别为:第17394967号商标注册证载明的商标专用权,注册日期为2016年9月7日,有效期至2026年9月6日。

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28类:电动游艺车;

玩具;

玩具汽车;

长毛绒玩具;

棋;

球拍;

运动用球;

护膝(体育用品);

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

游泳池(娱乐用品);

积木(玩具);

儿童游戏用踏板车(玩具);

由无线电控制的玩具车;

玩具手表;

体育活动器械。

第17395022号商标注册证载明的商标专用权,注册日期为2018年6月14日有效期至2028年6月13日。

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28类:球拍;

运动用球;

护膝(体育用品);

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

游泳池(娱乐用品);

体育活动器械。

第17394845号商标注册证载明的商标专用权,注册日期为2018年3月7日至2028年3月6日。

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28类:电动游艺车;

玩具;

玩具汽车;

长毛绒玩具;

棋;

球拍;

运动用球;

护膝(体育用品);

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

游泳池(娱乐用品);

积木(玩具);

儿童游戏用踏板车(玩具);

由无线电控制的玩具车;

玩具手表;

体育活动器械。

第11269883号商标注册证载明的商标专用权,注册日期为2013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20日。

核定使用商品第28类:电动游艺车;

玩具;

玩具汽车;

长毛绒玩具;

棋;

球拍;

运动用球;

护膝(体育用品);

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

第7978759号商标注册证载明商标专用权,注册日期为2011年3月14日至2021年3月13日。

核定使用商品第28类:玩具;

拼图玩具;

玩具车;

球拍;

非外接显示屏或监视器连用的电子游戏机;

玩具面具;

玩具手表;

玩具气球;

玩具娃娃;

活动玩具。

第11269861号商标注册证载明商标专用权,注册日期为2013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第28类:电动游艺车;

玩具;

玩具汽车;

长毛绒玩具;

棋;

球拍;

运动用球;

护膝(体育用品);

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

第13847267号商标注册证载明商标专用权,注册日期为:2015年4月14日至2025年4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28类:电动游艺车;

玩具;

玩具汽车;

运动用球;

射箭用器具;

体育活动器械;

塑料跑道;

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

原告提供了中国政府网报道、人民网报道、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报道、未来网报道,予以证明《变形警车珀利》动画片的相关作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社会声誉。

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向原告出具了可信时间戳验证,《时间戳》上载明认证时间为2019年9月2日,证明上述报道自申请时截时起,电子文件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2019年8月23日,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Go.,Ltd.)委托厦门道然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向厦门市海沧区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公证处出具了(2019)厦海证民字第1527号《公证书》载明: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十八时四十五分,该公证处公证员卢顺镇及谢志勇来到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义乌小商品批发城铺号为五街8198、五街8199,名称为“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叶威童车店”店铺,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微信扫码支付了60元,购买了变形珀利警车玩具一套。

离开店铺后,公证人员对所购物品进行拍照、密封。

庭审中,经原、被告确认封条完好后,本院对原告当庭提交的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公证处封存的实物进行拆封,封存实物为珀利警车玩具一套,包装盒上有“珀利(Poli)”“罗伊(Roy)”“安巴(Amber)”“巴基(Bucky)”“海利(Helly)”“马克(Mark)”动漫图案,经比对与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Go.,Ltd.)注册的“珀利(Poli)”“罗伊(Roy)”“安巴(Amber)”“巴基(Bucky)”“海利(Helly)”“马克(Mark)”动漫商标一致。

另查,被告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叶威童车店的工商营业执照记载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叶威,经营范围为:零售、玩具、儿童手推车。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诉讼主体资料、商标注册证、公证书、进货单收条、时间戳文件等证据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的规定,本案的被请求保护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予以裁判。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Go.,Ltd.)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第17394967号商标注册证载明的商标、第17395022号商标注册证载明的商标、第17394845号商标注册证载明的商标和第11269861号商标注册证载明商标的注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中“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原告取得了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关于停止侵权问题,经比对被告销售的珀利警车玩具的图案与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Go.,Ltd.)注册的“珀利(Poli)”“罗伊(Roy)”“安巴(Amber)”“巴基(Bucky)”“海利(Helly)”“马克(Mark)”动漫商标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印有原告商标图案的变形珀利警车玩具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请求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有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因被告侵权行为所受的实际损失、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的相关证据,本院根据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经营区域的经济状况、经营规模、地域影响、主观故意程度、侵权持续时间、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为4000元(已包括合理费用),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叶威童车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叶威童车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Go.,Ltd.)支付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赔偿款人民币4000元。

三、驳回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Go.,Ltd.)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认定如下: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争议焦点是:一、上诉人叶威童车店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及是否有侵权故意;

二、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

关于焦点问题一即上诉人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的问题。

根据一审证据中的公证书可知,2019年8月16日,上诉人罗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如彬与福建省海沧区公证处公证员卢顺镇、公证处公证人员谢志勇来到了位于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义务小商品批发城铺号为五街8198、五街8199,店招上有“酷宝童车”等字样的商铺,黄如彬以普通顾客身份以手机微信支付的方式的商家购买涉案玩具,并交由公证员卢顺镇保管,且将手机微信支付的凭证截图发送至公证员手机。

公证处工作人员将涉案玩具进行拍照,且将涉案玩具封存后又进行拍照。

经比对,封存实物为珀利警车玩具一套,包装盒上有“珀利(Poli)”“罗伊(Roy)”“安巴(Amber)”“巴基(Bucky)”“海利(Helly)”“马克(Mark)”动漫图案,经比对与上诉人罗伊公司(ROIVISUALGo.,Ltd.)注册的“珀利(Poli)”“罗伊(Roy)”“安巴(Amber)”“巴基(Bucky)”“海利(Helly)”“马克(Mark)”动漫商标一致。

上述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叶威童车店未经上诉人罗伊公司许可销售印有其商标图案的变形珀利警车玩具的行为,侵犯了上诉人罗伊公司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至于上诉人叶威童车店提出公证书不合法、无效,却未并提供证据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关于焦点问题二即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由于上诉人罗伊公司的实际损失或上诉人叶威童车店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故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叶威童车店侵权的情节判定赔偿的数额,并综合参考本地的消费水平、行业的经营现状及上诉人叶威童车店的经营时间、经营规模、过错程度,上诉人罗伊公司维权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上诉人叶威童车店赔偿数额为4000元,该认定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两上诉人上诉无理,对其请求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50元,由上诉人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叶威童车店负担50元、上诉人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负担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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