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73知民初395号 原告:欧耀洪,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少忠,广东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横栏镇博月照明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新茂工业区**********之三。
经营者:杨仁军,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被告:中山市湘狼五金加工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新茂工业区*********第三卡。
投资人:彭广军,男,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被告:彭广军,男,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原告欧耀洪诉被告中山市横栏镇博月照明电器厂、中山市湘狼五金加工厂、彭广军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ZL**************、名称为“一种密封强度高的路灯头结构”。
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年6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耀洪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欧耀洪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