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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窑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达州市达川区海云副食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17执183号
案件名称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窑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达州市达川区海云副食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窑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达州市达川区海云副食店;泸州老窑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达州市达川区海云副食店;泸州老窑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达州市达川区海云副食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川17执183号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窑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国窑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小林,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达州市达川区海云副食店,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信用社**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03MA64G9BDX7。

经营者:邱海云。

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窑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达州市达川区海云副食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川17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为利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9)川17民初38号民事判决,由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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