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云29民初256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0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庞,云南滇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伟,云南滇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古城区恒通通讯部,经营场所丽江市古城区民主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702MA6KBWQJ4F。
经营者:朱训松。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古城区恒通通讯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称双方已达成和解,并以此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计187元,由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