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知民终4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华阳福满家超市,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华阳大道四段**。
经营者:田小翠,女,198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四海大道**。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新,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杨振全,男,198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上诉人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华阳福满家超市因与被上诉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杨振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3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华阳福满家超市于2020年9月3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华阳福满家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华阳福满家超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华阳福满家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