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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碧莹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广州寇美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2124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碧莹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广州寇美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碧莹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寇美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124号原告:广州市碧莹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社良沙中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郭正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剑波,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蔻美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原告广州市碧莹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蔻美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本院于2020年*月*日立案。

经查,原告广州市碧莹化妆品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碧莹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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