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11023号 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0502987148,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莫城街道三瑭村**。
法定代表人:何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董浜镇徐市亲亲宝贝母婴用品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1MA1R9LTM4N,经营地江苏省常熟市董浜镇徐市塘南西路。
负责人:毛俊浦,男,1987年3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常熟市董浜镇徐市亲亲宝贝母婴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义务为由,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董浜镇徐市亲亲宝贝母婴用品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董浜镇徐市亲亲宝贝母婴用品店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常熟市董浜镇徐市亲亲宝贝母婴用品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