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民初120号 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38号2幢楼二层213-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8792586F。
法定代表人:陈春湖,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超、陈丽霞,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戴晶晶,女,198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戴晶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案件审理中,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相应义务”为由,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艳艳 审 判 员 邱园园 人民陪审员 王秀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林 烟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