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3民初7号 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89号10层E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双万,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敏英,女,198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敏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明梅 审 判 员 邱园园 人民陪审员 陈秋凤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谢正沁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