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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新民与冯俊生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1民初871号
案件名称杨新民与冯俊生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新民;冯俊生;山东铁牛钢球衬板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初871号原告:杨新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利,山东忠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俊生。

被告:山东铁牛钢球衬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晨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德忠,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新民与被告冯俊生、山东铁牛钢球衬板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

原告杨新民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新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新民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杨新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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