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3001号之一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宁,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凰蒂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余程军。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下简称龙井茶协会)与被告金华凰蒂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龙井茶协会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龙井茶协会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审 判 员 李理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刘兴书 记 员 刘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