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5知民初25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振杰,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滑县桑村白师傅生活广场,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滑县桑村乡桑村集**商品收款人,公证商品实际购买地为:河南省滑县老店镇劲牛路东100米“白师傅生活广场”。
投资人:白战行。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军魁,河南丁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耀,河南丁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滑县桑村白师傅生活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2万元变更为1万元,并于同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