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甘09知民初1号原告: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贺村镇淤头村淤达山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吴水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军,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门市永政门业,住所地甘肃省玉门市新市区盛浩建材家具市场**。
经营者:李永政。
原告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玉门市永政门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
原告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