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民终1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诸暨市煜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东白湖镇陈蔡村397号。
法定代表人:黄彩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孟笔,浙江春森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佳洁,浙江春森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阳市蔻蔻针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北鹿西街672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丁荔荔。
上诉人诸暨市煜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东阳市蔻蔻针织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义乌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2民初13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东阳市蔻蔻针织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东阳市蔻蔻针织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2民初1316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东阳市蔻蔻针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东阳市蔻蔻针织品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12.5元(已减半),由诸暨市煜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