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30735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轶喆,广东乐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乐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坤鑫,男,汉族,1999年8月23日出生,住所,住所广东省普宁市div>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威,广东青狮云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坤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交纳5800元),本院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