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民辖终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小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溪街道学府大道**阳光雅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3EF11B。
法定代表人:李相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中关村东升科技园**楼******信用代码911101083295314484。
法定代表人:高禄峰,首席执行官。
上诉人重庆小猴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洲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1民初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重庆小猴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很可能通过虚列被告的方式实现于己有利的管辖,本案最主要的矛盾点存在于上诉人与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之间,本案以重庆洲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定诉讼管辖不适宜,应移送至与本案争议联系最为密切的法院审理。
原告的选择管辖权应加以制约,被告管辖权利益不应被忽视、侵害。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之规定,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选择向原审被告之一重庆洲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重庆洲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重庆市江**建新北路**第**重庆购书中心T-01、S-05,属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辖区,本案系涉专利权的知识产权纠纷,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重庆小猴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