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22700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震聪,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泽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林头环村南路西之****之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105X94P。
法定代表人:谭某1。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泽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至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并撤回起诉,均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650元,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变更后的诉讼请求金额计算退还625元,剩余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