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17863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吉大海滨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
法定代表人:张。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美莹,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吉牧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大浪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E。
法定代表人:陈。
本院在审理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吉牧欧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吉牧欧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