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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植印、贵州金沙回沙酒业有限公司等与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黔01民初2086号
案件名称肖植印、贵州金沙回沙酒业有限公司等与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肖植印;贵州金沙回沙酒业有限公司;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贵州金沙回沙酒销售有限公司;贵阳展源贸易有限公司;张思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2086号原告:肖植印,男,1985年6月14日出生,布依族,住贵阳市白云区。

原告:贵州金沙回沙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昆明路世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069938267U。

法定代表人:肖植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萍,贵州合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琛,贵州合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大水用代码:91520523215550560F。

法定代表人:龚荣。

该公司监事兼总经理。

被告:贵州金沙回沙酒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大水用代码:91520523680177642X。

法定代表人:张道红,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贵阳展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尖山村用代码:9152011455663632X3。

法定代表人:赵旭。

第三人:张思明,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金沙县。

原告肖植印、贵州金沙回沙酒业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贵州金沙回沙酒销售有限公司、贵阳展源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思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

原告肖植印、贵州金沙回沙酒业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肖植印、贵州金沙回沙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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