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4民申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武汉市洪山区闪电速修售后经营部。
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经营者:胡兵。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武汉市洪山区闪电速修售后经营部(以下简称武汉闪电速修经营部)因与被申请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8)粤0402民初8692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武汉闪电速修经营部提出再审申请,请求:减轻一审判决第一、二、三判项的罚款赔偿额度,改判再审申请人减轻赔款额度。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代理律师调查的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夸大事实的惩罚力度。
判决认定申请人在广州开展经营活动不属实,申请人并未有300人的服务队伍,被申请人恶意明显判令申请人作出高额赔偿,故意夸大赔偿额度,给申请人造成经济困难和压力。
二、申请人网站域名注册时间短,且网站早已于2018年6月因无法支付维护费用已经停止使用,域名gree-service并未使用一样的商标gree,没有将商标作为企业字号,未出现在商品上使用。
域名为正规阿里云购买并进行工商备案登记。
被申请人属于误导引起误判加重罚款金额。
三、申请人使用域名进行有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并未有电子商城,也没有电子商城交易记录,被申请人没有提供电子商务交易证明,只是广告性网站,不是销售交易型网站。
四、被申请人经常以侵犯商标权为由,举报各类弱势群体,律师钓鱼执法收集证据,故意扩大诉讼费用恶意起诉,增加司法人员负担。
五、申请人属于弱势群体,家庭经济困难,又处于疫情重灾区武汉,希望和解,弥补自己法律意识淡薄产生的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关于武汉闪电速修经营部提出一审判决认定代理律师调查的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夸大事实导致赔偿金额较高、律师钓鱼执法等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就本案而言,武汉闪电速修经营部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格力公司在一审中陈述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存在夸大或虚假,应由其承担不利的后果,一审判决在综合考虑格力公司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以及武汉闪电速修经营部假冒格力售后服务造成市场混淆等多种因素下,酌情确定赔偿金额,并无不当。
其次,关于胡兵提出其家庭经济困难,受疫情影响严重等问题,不能作为其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的法定事由,故一审法院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再审申请人武汉闪电速修经营部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对其再审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武汉市洪山区闪电速修售后经营部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