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川17执139号申请执行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2834960W。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念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竹节节高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大竹县竹阳镇竹阳街道竹海路东段**(华联名苑聚馨居**)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45904556106。
法定代表人:候兴全,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依据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7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大竹节节高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金额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大竹节节高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在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诉大竹节节高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就停止经营,法定代表人候兴全现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执行中,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进行网络查控、传统查询,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于2020年9月1日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7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