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云01民初3016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杨军,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系。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