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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谷城县大峪桥欣康乐福超市、烟台艾尔酒堡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06知民初108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谷城县大峪桥欣康乐福超市、烟台艾尔酒堡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谷城县大峪桥欣康乐福超市;烟台艾尔酒堡酒业有限公司;河南省波尔山庄葡萄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6知民初108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吕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谷城县大峪桥欣康乐福超市。

经。

经营地址:湖北省谷城县/div>经营者:方长荣,女,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谷城县。

被告:烟台艾尔酒堡酒业有限公司。

登记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峰山路****;

实际住所地:河南省西华县城东工业区五二农场。

法定代表人:冯广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省波尔山庄葡萄酒业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河南省西华县城东工业区/div>法定代表人:王鹏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谷城县大峪桥欣康乐福超市、烟台艾尔酒堡酒业有限公司、河南省波尔山庄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谷城县大峪桥欣康乐福超市、烟台艾尔酒堡酒业有限公司、河南省波尔山庄葡萄酒业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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