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771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统一社会代码914401016174046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叶茹,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莆田市荔城区余黄建材店,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后卓村后卓南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304MA31TX2F76。
经营者:黄世明。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荔城区余黄建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请求将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庄莉琳 审 判 员 李玉坤 人民陪审员 吴丽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谢正沁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