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黔0602执589号被执行人朱某,男,198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被执行人许某某,男,198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
被执行人朱某某,男,198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
被执行人朱某某,男,198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
本院在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朱某、许某某、朱某某、朱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中,根据权利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9)黔0602刑初213号刑事判决书明确,对被执行人朱某处罚金350万元、被执行人许某某处罚金100万元、被执行人朱某某处罚金15万元、被执行人朱某某处罚金15万元,但被执行人朱某、许某某、朱某某、朱某某均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某已将案款履行完毕,被执行人朱某某已作出还款计划,仅剩被执行人许某某、朱某某尚未履行。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许某某、朱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且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期间,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许某某、朱某某有银行存款、车辆和股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下调查铜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也未发现其有房产可供执行,经征求移送执行部门意见,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