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民初8号 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89号10层E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3A3L449。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双万,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国忠,男,195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国忠、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案件审理中,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易胜晖 审 判 员 邱园园 人民陪审员 林晓丹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林 烟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