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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植新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6921号
案件名称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植新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植新荣;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6921号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鹏,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伟,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植新荣,男,1993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省北流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董事。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植新荣、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审理中,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范 萍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姜萌萌书 记 员  姜萌萌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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