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07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卡迪尼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比利时王。
法定代表人:埃斯方迪亚尔•埃格特萨迪。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兰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霞。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洁。
再审申请人卡迪尼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卡迪尼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2019)京行终253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卡迪尼公司申请再审称,国家知识产权局未提交证据证明“ANTWERP”对于中国公众而言具有较高的知晓程度,该地名不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卡迪尼公司国际注册第1311137号“ESSENTIELANTWERP”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由“ESSENTIEL”及“ANTWERP”两部分组合而成,其显著识别部分为卡迪尼公司独创的英文字母组合“ESSENTIEL”,“ANTWERP”仅起真实表示卡迪尼公司所在地的作用。
诉争商标整体上具有显著性,可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大量包含London,Paris,NewYork等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的商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诉争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
请求法院: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
撤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114098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311137号“ESSENTIELANTWER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决定);
改判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意见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坚持被诉决定意见,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卡迪尼公司的再审申请。
再审审查期间,卡迪尼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包含外国地名的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质证。
本院审查查明,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再审审查期间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商标标志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和其他要素组成,如果整体上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含义,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 诉争商标为纯英文文字商标,由大小相同的英文单词“ESSENTIEL”和“ANTWERP”两部分并列排列构成,均为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
“ESSENTIEL”为臆造词汇,不具有特定含义,且与英文单词“ESSENTIAL”读音相近、仅一个字母不同,容易被识别为具有“本质的;
基本的”含义。
“ANTWERP”中文译名为“安特卫普”,是比利时最大港口及工业城市,为欧洲著名文化中心,具有一定知名度,属于我国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诉争商标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一审、二审法院认定诉争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不应予以核准注册并无不当。
卡迪尼公司关于诉争商标整体上具有显著性、可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作用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商标注册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具体审查,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不是本案诉争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卡迪尼公司主张的在先注册商标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诉争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的依据。
卡迪尼公司关于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诉争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卡迪尼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卡迪尼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