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1798号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习酒镇。
法定代表人:钟方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浩,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兰兰,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顺市西秀区佳缘烟酒商行,经营场所安顺市西秀区国家佳缘商铺**。
经营者:罗培红。
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顺市西秀区佳缘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
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