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终21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康美智慧药房连锁(广东)有限公司斗文分店,经营场所:广东省普宁市。
负责人:彭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林,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康美智慧药房连锁(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
法定代表人:马玉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林,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城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晓佳,广东广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康美智慧药房连锁(广东)有限公司、康美智慧药房连锁(广东)有限公司斗文分店因与被上诉人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52民初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康美智慧药房连锁(广东)有限公司、康美智慧药房连锁(广东)有限公司斗文分店达成和解,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康美智慧药房连锁(广东)有限公司、康美智慧药房连锁(广东)有限公司斗文分店向本院出具书面意见,明确同意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52民初29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向一审法院预交1050元,由一审法院退回其525元。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其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康美智慧药房连锁(广东)有限公司、康美智慧药房连锁(广东)有限公司斗文分店已经向本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